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司法警察】 狹義之司法警察專指法院之法警而言。
廣義之司法警察,包括:一、警察(警長、警士),二、憲兵,三、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職權之人。
如鐵路、公路、森林、漁業、礦業等專業警察及海關、鹽場之巡緝員警。
此外,法務部調查局薦任以下負有特定調查保防任務之人員,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,視同司法警察。
上述司法警察均應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命令,偵查犯罪。
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司法警察,係採廣義說。
司法警察官分甲乙兩級。
甲級者為:一、縣(市)長,二、警務處長、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之官長,三、憲兵隊營長以上之長官。
乙級者為:一、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之官長,二、憲兵隊連長以下之官長,三、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,包括鐵路、公路、森林、漁業、礦業等專業警察機關之官長,及海關、鹽場之巡緝隊長。
此外,法務部調查局之局長、副局長,及主管業務單位薦任以上人員,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,視同甲級司法警察官。
該局所屬省市縣調查保防機關主管,及主辦業務之薦任職以上人員,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,分別視同甲級或乙級司法警察官。
甲級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與義務,檢察官不得逕以命令指揮之。
乙級司法警察官則應聽檢察官之指揮,偵查犯罪。
(查良鑑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693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