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】
【傳】五年,春,公將如棠觀魚者,臧僖伯諫曰:「凡物不足以講大事,(臧僖伯,公子區也。
僖,諡也。
大事,祀與戎。
○觀魚者,本亦作漁者。)
其材不足以備器用,則君不舉焉。
(材謂皮革齒牙、骨角毛羽也。器用,軍國之器。)
君,將納民於軌、物者也。
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,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,不軌不物謂之亂政。
亂政亟行,所以敗也。
(言器用眾物不入法度,則為不軌不物,亂敗之所起。
○度,待洛反,一音如字。
亟,欺冀反,數也。)
疏「觀魚者」。
○正義曰:《說文云》:「漁,捕魚也。」
然則捕魚謂之魚。
《天官》:「惇人,掌以時惇為梁。」
「凡惇者,掌其政令。」
是謂捕魚為魚。
魚者,猶言獵者也。
○「臧僖」至「敗也」。
○正義曰: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者,物謂事物,旌旗車服之屬。
若其為教戰祭祀等大事,故布設陳列則可。
如其細碎盤遊,雖陳其物,不堪足以講習大事。
止謂不為大事而陳此物,故云不足以講大事也。
其材不足以備器用者,材謂皮革齒牙之屬。
若其為飾器用,故狩獵取材則可。
如其因遊宴戲樂,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備飾器用。
止謂不為器用而取此材,故云不足以備器用也。
人君一國之主,在民之上,當直已而行之,以法驅民而納之於善,故云「人君將納民於軌、物者也」。
言當為軌、為物,納民於其中也。
既言民歸軌物,更解軌物之名。
故講習大事,以準度軌法度量,謂之為軌。
準度軌量,即謂習戰、治兵、祭祀之屬是也。
取鳥獸之材,以章明物色采飾,謂之為物。
章明物采,即取材以飾軍國之器是也。
劉炫云:「捕魚獵獸,其事相類。
此諫大意,言人君可觀獵獸,不可觀捕魚。
凡物者,廣言諸物,鳥獸魚鱉之類也。
材謂所有皮革毛羽之類也。
器謂車馬兵甲,軍國所用之物也。
凡此諸物,捕之不足以講習兵事,其材不足以充備器用,如此者則人君不親舉焉。」
其意言獵之坐作進退,可以教戰陳,獸之齒牙皮革,足以充器用,人君可以觀之。
捕魚不足以教戰陳,鱗甲不足以為器用,人君不宜觀之。
人君以下云云同。
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軌,舉動不順器服,不當其物,上下無章,如是則謂之荒亂之政也。
亂政數行,國家之所以禍敗也。
其意言魚非講事,是不軌;
材不充用,是不物。
今君觀魚,是為亂國之政,禍敗之本,故不用使公行也。
事度軌量,正謂順時狩獵以教習戎事也。
材章物采,正謂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。
下云「四時田獵,治兵振旅,以習威儀」,覆此講事也。
「肉不登俎,材不登器,則公不射」,覆此章物也。
別言川澤之實,非君所及,指言不可觀魚,辭有首引,自相配成也。
○注「臧僖」至「與戎」。
○正義曰:僖伯名區,字子臧。
《世本》云「孝公之子」,即此冬書「公子區卒」是也。
諡法:「小心畏忌曰僖。」
是僖為諡也。
諸侯之子稱公子,公子之子稱公孫。
公孫之子不得祖諸侯,乃以王父之字為氏。
計僖伯之孫始得以臧為氏,今以僖伯之上巳加臧者,蓋以僖伯是臧氏之祖,傳家追言之也。
成十三年傳曰:「國之大事,在祀與戎。」
故知大事,祀與戎也。
必知兼祀者,以下云「鳥獸之肉,不登於俎」故也。
劉炫云:「田獵止教戎,而言祀者,獵狩主以祭祀,故並祀言之。
下注云:『俎,祭宗廟器』,見此意也。」
○注「言器」至「所起」。
○正義曰:車馬、旌旗、衣服、刀劍,無不皆有法度。
器用眾物不入法度,廣言之也。
器不當法,用非其物,則為不軌不物,政不在君,則亂敗之所起也。
故春蒐、夏苗、秋獮、冬狩,(蒐,索,擇取不孕者。
苗,為苗除害也。
獮,殺也;
以殺為名,順秋氣也。
狩,圍守也;
冬物畢成,獲則取之,無所擇也。
○蒐,所求反,索也。
獮,息淺反,《說文》作{土}。
《穀梁傳》云:「春曰田」,「秋曰蒐。」
狩,手又反。
索,所百反。
孕,以證反,為苗,於偽反。)
疏注「蒐索」至「擇也」。
○正義曰:《爾雅•釋天》四時之獵名與此同,說者皆如此注,故杜依用之。
《周禮•大司馬職》:「中春教振旅」,「遂以蒐田」;
「中夏教茇舍」,「遂以苗田」;
「中秋教治兵」,「遂以獮田」;
「中冬教大閱」,「遂以狩田。」
其名亦與此同。
鄭玄解苗田與此小異,言「擇取不孕任者,若治苗去不秀實者」。
孫炎亦然。
桓四年《公羊傳》曰:「春曰苗,秋曰蒐,冬曰狩。」
三名既與《禮》異,又複夏時不田。
《穀梁傳》曰:「四時之田,皆為宗廟之事也,春曰田,夏曰苗,秋曰蒐,冬曰狩。」
皆與《禮》異者,良由微言既絕,曲辨妄生。
丘明親受聖師,故獨與《禮》合。
漢代古學不行,明帝集諸學士作《白虎通義》,因《穀梁》之文為之生說,曰:「王者、諸侯所以田獵何?
為苗除害,上以共宗廟,下以簡集士眾也。
春謂之田何?
春,歲之本,舉本名而言之也。
夏謂之苗何?
擇其懷任者也。
秋謂之蒐何?
蒐索肥者也。
冬謂之狩何?
守地而取之也。
四時之田,總名為田何?
為田除害也。」
案:苗非懷任之名,何云「擇去懷任」?
秋獸盡皆不瘦,何云「蒐索取肥」?
雖名通義,義不通也。
故先儒皆依《周禮》、《左傳》、《爾雅》之文而為之說,其名亦有意焉。
雖複春獵,獲則取之,不能擇取不孕;
夏獵所取無多,不能為苗除害。
為因時異而變文耳。
謂之獵者,蔡邕《月令章句》云:「獵者,捷取之名也。」
皆於農隙以講事也。
(各隨時事之間。
○隙,去逆反。)
疏注「各隨時事之間」。
○正義曰:隙訓間也。
四仲之月,自是常期。
就其月中,簡選間日。
雖則農月,必有間時,故曰隨時事之間也。
仲冬,農之最隙,故大備禮也。
三年而治兵,入而振旅,(雖四時講武,猶複三年而大習。
出曰治兵,始治其事;
入曰振旅,治兵禮畢,整眾而還。
振,整也。
旅,眾也。
○振,之慎反,整也。
複,扶又反,下同。)
疏注「雖四」至「眾也」。
○正義曰:雖每年常四時講武,猶複三年而一大習,猶如四時常祀,三年而複為禘祭,意相類也。
出曰治兵者,以其初出,始治其事也。
入曰振旅者,以治兵禮畢,整眾而還。
振訊是整理之義,故振為整也。
「旅,眾也」,《釋詁》文。
治兵振旅,坐作進退,其禮皆同。
所異者,唯長幼先後耳。
《釋天》云:「出為治兵,尚威武也;
入為振旅,反尊卑也。」
孫炎曰:「出則幼賤在前,貴勇力也;
入則尊老在前,複常法也。」
莊八年《穀梁傳》曰:「出曰治兵,習戰也;
入曰振旅,習戰也。」
《公羊傳》曰:「出曰治兵,入曰振旅,其禮一也,皆習戰也,是其禮同也。」
何休《公羊》為「出曰祠兵」,休云:「殺牲饗士卒。」
鄭玄《詩》箋引《公羊》亦作「治兵」,是其所見本異也。
此治兵振旅,亦四時教之,但於三年大習,詳其文耳。
《周禮》「春教振旅」、「秋教治兵」者,四時教民各以其宜。
春即止兵收眾,專心於農;
秋即繕甲厲兵,將威不軌:故異其文耳。
歸而飲至,以數軍實,(飲於廟,以數車徒、器械及所獲也。
○數,所主反,注同。
械,戶戒反。)
疏注「飲於」至「獲也」。
○正義曰:桓二年傳例曰:「凡公行,告於宗廟,反,行飲至。」
彼飲至在廟,知此言飲至,亦飲於廟也。
軍之資實,唯有車徒、器械,獵則有所獲。
《詩序•車攻》美宣王「脩車馬,備器械」,「因田獵而選車徒」,故知數軍實者,數車徒、器械及所獲也。
《說文》云:「械,器之總名。」
虞喜云:「器械謂鎧甲、兜鍪也。」
宣十二年傳言:楚國「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」。
襄二十四年傳曰:「齊社蒐軍實,使客觀之。」
二注並云「軍器」,不言「車徒及所獲」者,彼無獵事,故不言也。
昭文章,(車服旌旗。)
疏注「車服旌旗」。
○正義曰:《周禮•巾車職》曰:「革路建大白以即戎」,「木路建大麾以田」。
《司服職》曰:「凡兵事,韋弁服」,「凡甸,冠弁服」。
鄭玄云:「甸,田獵也。」
計田獵當乘木路,服冠弁,但三年治兵,乃習兵大禮,不宜乘田車,服田服,天子蓋乘革路,服韋弁也。
在軍君臣同服,公卿以下蓋亦乘兵車、服兵服也。
其旌旗,則尊卑異建。
治兵之禮,為辨旗物,必不建大白、大麾。
《大司馬職》曰:「中秋教治兵」,「辨旗物之用,王載大常,諸侯載旂,軍吏載旗,師都載亶,鄉遂載物,郊野載,百官載」,「遂以獮田。」
鄭玄云:「軍吏,諸軍帥也。
師都,遂大夫也。
鄉遂,鄉大夫也。
或載亶,或載物。
眾屬軍吏,無所將也。
郊,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。
野,謂公邑大夫。
載者,以其將羨卒也。
百官,卿大夫也。
載者,以其屬衛王也。
凡旌旗,有軍眾者畫異物,無者帛而已。」
然則治兵旌旗,當如《司馬職》文也。
按《司常職》云:「及國之大閱,讚司馬頒旗物。
王建大常,諸侯建旂,孤卿建亶,大夫士建物,師都建旗,州裏建,縣鄙建,道車載旞,斿車載旌。」
計大閱治兵,俱是教戰,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,鄭玄云:「凡頒旗物,以出軍之旗則如秋,以尊卑之常則如冬。」
「大閱備軍禮,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。」
然則大閱所建,尊卑之常;
治兵所建,出軍之禮。
此「三年治兵」與「秋教治兵」,其名既同,建當不異。
故服虔解此亦引《司馬職》文,明是旌旗所建,用秋辨旗物之法。
案《大司馬職》「教治兵」,「王載大常」,所以《巾車》云「大麾以田」,又云「大白以即戎」者,先儒以為王田,春夏則大麾,秋冬則大常,旌旗所用雖如治兵之時,然王若親軍,則建大白。
明貴賤,辨等列,(等列,行伍。
○辨,如字,又方免反,別也。
行,戶郎反。)
順少長,(出則少者在前,還則在後,所謂順也。
○少,詩照反,注皆同。
長,丁丈反,下注同。)
習威儀也。
鳥獸之肉,不登於俎,(俎,祭宗廟器。
○鳥獸之肉,一本作其肉。
俎,莊呂反。
皮革、齒牙、骨角、毛羽,不登於器,謂以飾法度之器。)
疏「鳥獸」至「於器」。
○正義曰:《說文》云:「革,獸皮治去其毛,革更之。」
然則有毛為皮,去毛為革。
《周禮》掌皮「秋斂皮,冬斂革」,以其小異,故別時斂之,散文則皮、革通也。
頷上大齒謂之為牙。
鳥翼長毛謂之為羽。
齒、牙、毛、羽各自小異,故曆言之也。
「登於俎」,謂升俎以共祭。
「登於器」,謂在器以為飾。
諸器之飾有用此材者。
○注「俎,祭宗廟器」。
○正義曰:饗燕之饌,莫不用俎,獨言宗廟器者,明田獵取禽,主為祭祀,若止共燕食,則公亦不為。
下注云「法度之器」,其義亦然,非法之器,公亦不舉。
登訓為升。
服虔以上「登」為「升」,下「登」為「成」。
二「登」不容異訓。
且云「不成於器」,為不辭矣。
又器以此物為飾,寧複待之乃成也?
《周禮•惇人》:「凡祭祀,共其魚之鮮薧。」
特牲、少牢,祭祀之禮,皆有魚為俎實。
「肉登於俎,公則射之」,而以觀魚為非禮者,此言不登於俎者,謂妄出遊獵,雖取鳥獸,元不為祭祀。
不登於器,亦謂盤遊,元不為取材,以飾器物。
今公觀魚,乃是遊戲,故以非之。
然登俎、登器之物,雖君所親,至於庶羞雜物,細小之倫,雖為祭祀,亦君不射。
《禮》水土之品,籩豆之物,苟可薦者,莫不鹹在,豈皆公親之也?
劉炫云:「此言田獵之時,小鳥、小獸,則公不射。
雖講事而田,尚不射小物,況魚非講事,不宜輒舉。」
不謂登俎之物皆公所親射。
祭祀水土云云同。
則公不射,古之製也。
若夫山林川澤之實,器用之資,皂隸之事,官司之守,非君所及也。」
(士臣皂,皂臣輿,輿臣隸。
言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,是小臣有司之職,非諸侯之所親也。
○射,食亦反。
皂,才早反。
輿音餘。
猥,烏罪反。)
疏「若大」至「及也」。
○正義曰:山林之實,謂材木樵薪之類。
川澤之實,謂菱芡魚蟹之屬。
此皆器用之所資,須賤人之所守掌,非人君所宜親及之也。
此雖意諫觀魚,而廣言小事,故注云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,非諸侯所親也。
雜猥,謂諸雜猥碎也。
資,謂器之資財待此而備,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。
《穀梁傳》曰:「《禮》,尊不親小事,卑不屍大功。
魚,卑者之事也,公觀之,非正。」
與此同也。
若然,《月令》:季冬「命漁師始漁,天子親往嚐魚,先薦寢廟」。
彼《禮》「天子親往」,此譏公者,彼以「時魚絜美」,取之以薦宗廟,特重其事。
天子親行,意在敬事鬼神,非欲以為戲樂。
隱公觀魚,誌在遊戲,故譏之也。
公曰:「吾將略地焉。」
(孫辭以略地。
略,總攝巡行之名。
傳曰:「東略之不知,西則否矣」。
○行,下孟反。)
疏注「孫辭」至「否矣」。
○正義曰:僖九年傳曰:「東略之不知,西則否矣。」
又十六年傳曰:「謀鄫且東略也。」
略者,巡行之名也。
公曰「吾將略地焉」,言欲案行邊竟,是孫辭也。
若國竟之內,不應譏公遠遊。
且言「遠地」,明是他竟也。
《釋例》曰:「舊說棠,魯地。
據傳公辭欲略地,則非魯竟也。」
《釋例•土地名》:「棠在魯部內,云本宋地,蓋宋、魯之界上也。」
遂往,陳魚而觀之。
(陳,設張也。
公大設捕魚之備而觀之。
○捕音步,一音搏。)
僖伯稱疾,不從。
書曰「公矢魚於棠」,非禮也,且言遠地也。
(矢亦陳也。
棠,魯地竟,故曰遠地。
○從,才用反。
竟音境。)
疏注「矢亦陳也」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「矢,陳也」。
曲沃、莊伯以鄭人、邢人伐翼,(曲沃,晉別封成師之邑,在河東聞喜縣。
莊伯,成師子也。
翼,晉舊都,在平陽絳邑縣東。
邢國在廣平襄國縣。
○沃,烏毒反。)
疏注「曲沃」至「國縣」。
○正義曰:《晉國侯爵譜》云:「姬姓,武王子唐叔虞之後也。
成王滅唐而封之。
今大原晉陽縣是也。
燮父改之曰晉。
燮父孫成侯徙都曲沃,今河東聞喜縣是也。
穆侯徙都絳。
鄂侯二年,魯隱公之元年也。
定公三十一年,獲麟之歲也。
出公八年,而《春秋》之傳終矣。
出公十七年卒。
自出公以下,五世,八十二年,而韓、趙、魏滅晉也。」
《地理誌》云:「河東聞喜縣,故曲沃也」。
「武帝元鼎六年行過,改名。」
應劭曰:「武帝於此聞南越破,改曰聞喜。」
《誌》又曰:「趙國襄國縣,故邢國。」
然則於漢屬趙國,於晉屬廣平。
王使尹氏、武氏助之。
翼侯奔隨。
(尹氏、武氏,皆周世族大夫也。
晉內相攻伐,不告亂,故不書。
傳具其事,為後晉事張本。
曲沃及翼本末見桓二年。
隨,晉地。
○傳具,一本作傳。
見,賢遍反。)
夏,葬衛桓公。
衛亂,是以緩。
(有州籲之亂,十四月乃葬。
傳明其非慢也。)
四月,鄭人侵衛牧,(牧,衛邑。
經書「夏四月葬衛桓公」,今傳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鄭人侵衛牧者,於下事宜得月,以明事之先後,故不複備舉經文。
三年「君氏卒」,其義亦同,他皆仿此。
○牧,州牧之牧,徐音目。)
以報東門之役。
(東門役在四年。)
衛人以燕師伐鄭。
(南燕國,今東郡燕縣。
○燕,於賢反,國名。)
疏注「南燕」至「燕縣」。
○正義曰:燕有二國,一稱北燕,故此注言南燕以別之。
《世本》:「燕國吉姓。」
《地理誌》:東郡燕縣,「南燕國,吉姓,黃帝之後」也。
小國無世家,不知其君號諡,唯莊二十燕仲父見傳耳。
鄭祭足、原繁,洩駕以三軍軍其前,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。
燕人畏鄭三軍,而不虞製人。
(北製,鄭邑,今河南城皋縣也,一名虎牢。
○洩,息列反。
曼音萬。)
六月,鄭二公子以製人敗燕師於北製。
(二公子,曼伯、子元也。)
君子曰:「不備不虞,不可以師。」
曲沃叛王。
秋,王命虢公伐曲沃,而立哀侯於翼。
(春,翼侯奔隨,故立其子光。)
衛之亂也,郕人侵衛,故衛師入郕。
(郕,國也,東平剛父縣西南有成阝鄉。
○父音甫。)
疏注「郕國」至「郕鄉」。
○正義曰:《史記•管蔡世家》稱郕叔武,文王子,武王之母弟,「後世無所見」。
既無世家,不知其君號諡。
唯文十二年成阝大子朱儒奔魯,書曰「郕伯來奔」,見於經、傳,則郕國伯爵也。
九月,考仲子之宮,將萬焉。
(萬,舞也。)
疏注「萬舞也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公羊傳》曰:「萬者何?
幹舞也。
籥者何?
羽舞也。」
則萬與羽不同。
今傳云「將萬焉」,「問羽數於眾仲」,是萬與羽為一者,萬、羽之異,自是《公羊》之說。
今杜直云:「萬,舞也」,則萬是舞之大名也。
何休云:所以仲子之廟唯有羽舞無幹舞者,「婦人無武事,獨奏文樂」也。
劉炫云:「《公羊傳》曰萬者云云,籥者云云,羽者為文,萬者為武。
武則左執朱幹,右秉玉戚;
文則左執籥,右秉翟。
此傳將萬問羽,即似萬、羽同者,以當此時萬、羽俱作,但將萬而問羽數,非謂羽即萬也。
經直書羽者,與傳互見之。」
公問羽數於眾仲。
(問執羽人數。)
對曰:「天子用八,(八八六十四人。)
諸侯用六,(六六三十六人。)
疏注「六六三十六人」。
○正義曰:何休說如此。
服虔以「用六」為六八四十八,大夫「四」為四八三十二,士「二」為二八十六。
杜以舞勢宜方,行列既減,即每行人數亦宜減,故同何說也。
或以襄十一年鄭人賂晉侯以「女樂二八」為二佾之樂,知自上及下,行皆八人。
斯不然矣。
彼傳見晉侯減樂之半以賜魏絳,因「歌鍾二肆」,遂言「女樂二八」,為下半樂張本耳,非以二八為二佾。
若二八即是二佾,鄭人豈以二佾之樂賂晉侯,晉侯豈以一佾之樂賜魏絳?
大夫四,(四四十六人。)
士二,(二二四人。
士有功,賜用樂。)
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,(八音,金、石、絲、竹、匏、土、革、木也。
八風,八方之風也。
以八音之器,播八方之風,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,節其製而序其情。
○八音,金鍾、石磬、絲琴瑟、竹簫管、土塤、木敔、匏笙、革鼓也。
八方之風,謂東方穀風,東南清明風、南方凱風、西南涼風、西方閶闔風、西北不周風、北方廣莫風、東北方融風。
匏,白交反。
蹈,徒報反。)
疏「夫舞」至「八風」。
○正義曰:舞為樂主,音逐舞節,八音皆奏,而舞曲齊之,故舞所以節八音也。
八方風氣寒暑不同,樂能調陰陽,和節氣。
八方風氣由舞而行,故舞所以行八風也。
○注「八音」至「其情」。
○正義曰:八音為「金、石、土、革、絲、木、匏、竹」,《周禮•大師職》文也。
鄭玄云:「金,鍾鎛也;
石,磬也;
土,塤也;
革,鼓鞀也;
絲,琴瑟也;
木,敔也;
匏,笙也;
竹,管簫也。」
八風,八方之風者,服虔以為八卦之風;
乾音石,其風不周;
坎音革,其風廣莫;
艮音匏,其風融;
震音竹,其風明庶;
巽音木,其風清明;
離音絲,其風景;
坤音土,其風涼;
兌音金,其風閶闔。
《易緯•通卦驗》云:立春調風至,春分明庶風至,立夏清明風至,夏至景風至,立秋涼風至,秋分閶闔風至,立冬不周風至,冬至廣莫風至。
風體一也,逐天氣、隨八節而為之立名耳。
調與融一風一名。
昭十八年傳曰「是謂融風」,是其調、融同也。
沈氏云:案《樂緯》云,坎主冬至,樂用管;
艮主立春,樂用塤;
震主春分,樂用鼓;
巽主立夏,樂用笙;
離主夏至,樂用弦;
坤主立秋,樂用磬;
兌主秋分,樂用鍾;
乾主立冬,樂用敔。
此八方之音,既有二說,未知孰是,故兩存焉。
更說製樂之本,節音行風之意,以八音之器,宣播八方之風,使人用手以舞之,用足以蹈之,節其禮製,使不荒淫,次序人情,使不蘊結也。
《蟋蟀》詩曰:「無已大康,職思其居。」
是節其製也。
舜歌《南風》曰:「南風之時兮,可以阜吾人之財兮。
南風之薰兮,可以解吾人之慍兮。」
是序其情也。
故自八以下。」
(唯天子得盡物數,故以八為列。
諸侯則不敢用八。)
公從之。
於是初獻六羽,始用六佾也。
(魯唯文王、周公廟得用八,而他公遂因仍僭而用之。
今隱公特立此婦人之廟,詳問眾仲,眾仲因明大典,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。
其後季氏舞八佾於庭,知唯在仲子廟用六。
○佾音逸。
僭,子念反。)
疏注「魯唯」至「用六」。
○正義曰:襄十二年傳曰魯為諸姬「臨於周廟」,是魯立文王之廟也。
文王,天子自然用八。
《禮記•祭統》曰:「昔者周公旦有勳勞於天下」,「成王康王」「賜之以重祭」,「朱幹、玉戚以舞《大武》,八佾以舞《大夏》。
此天子之樂也,康周公故以賜魯。」
《明堂位》曰「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」,是周公之廟用八也。
傳曰「始用六佾」,則知以前用八。
何休云:「僭,齊也。
下效上之辭。」
魯之僭以必有所因,故本其僭之所由,言由文王、周公廟用八佾,他公之廟遂因仍僭而用之。
今隱公詳問眾仲,眾仲因明大典,公從其言,於仲子之廟初獻六羽,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。
謂仲子之廟用六佾,他公則仍用八也。
至襄、昭之時,魯猶皆亦用八,故昭二十五年《公羊傳》稱,昭公謂子家駒曰:「吾何僭哉?」
答曰:「朱幹、玉戚以舞《大夏》,八佾以舞《大武》,此皆天子之禮也。」
是昭公之時僭用八也。
此減從正禮,尚書於經,若更僭非禮,無容不書。
自此之後,不書僭用八佾,知他廟僭而不改,故杜自明其證:其後「季氏舞八佾於庭」,知唯在仲子廟用六也。
宋人取邾田。
邾人告於鄭曰:「請君釋憾於宋,敝邑為道。」
(釋四年再見伐之恨。
○道音導,本亦作導。)
鄭人以王師會之。
(王師不書,不以告也。)
伐宋,入其郛,以報東門之役。
(郛,郭也。
東門役在四年。
○郛,芳夫反,下同。)
宋人使來告命。
(告命,策書。)
公聞其入郛也,將救之。
問於使者曰:「師何及?」
對曰:「未及國。」
(忿公知而故問,責窮辭。
○使,所吏反,下同。)
公怒,乃止,辭使者曰:「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難,今問諸使者,曰『師未及國』,非寡人之所敢知也。」
(為七年公伐邾傳。)
冬,十二月,辛巳,臧僖伯卒。
公曰:「叔父有憾於寡人,(諸侯稱同姓大夫,長曰伯父,少曰叔父。
有恨,恨諫觀魚不聽。)
疏注「諸侯」至「不聽」。
○正義曰:《詩•伐木》篇毛傳曰:「天子謂同姓諸侯,諸侯謂同姓大夫,皆曰父,異姓則稱舅。」
《覲禮》載天子呼諸侯之稱,曰:「同姓大國則曰伯父,其異姓則曰伯舅;
同姓小邦則曰叔父,其異姓則曰叔舅。」
然則諸侯之國有大小之異,大夫無地之大小,明以年之長少為異。
莊十四年傳稱鄭厲公謂原繁為伯父。
《禮記•祭統》稱衛莊公呼孔悝為叔舅。
諸侯呼異姓大夫為伯舅,同姓大夫為叔父者,雖則無文,明亦然矣。
僖伯者,孝公之子,惠公之弟。
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,則子臧此時年非幼少,呼曰叔父者,是隱公之親叔父也。
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。
寡人弗敢忘。
葬之加一等。」
(加命服之等。)
宋人伐鄭,圍長葛,以報入郛之役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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