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】
諸侯覲於天子,為宮方三百步,四門,壇十有二尋,深四尺,加方明於其上。
(四時朝覲受之於廟,此謂時會殷同也。
宮,謂土為埒,以象墻壁也。
為宮者,於國外,春會同則於東方,夏會同則於南方,秋會同則於西方,冬會同則於北方。
八尺曰尋,十有二尋則方九十六尺也。
深謂高也,從上曰深。
《司儀職》曰:『為壇三成。』
成猶重也。
三重者,自下差之為三等,而上有堂焉。
堂上方二丈四尺,上等、中等、下等,每面十二尺。
方明者,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。
上下四方之神者,所謂神明也。
會同而盟,明神監之,則謂之天之司盟,有象者,猶宗廟之有主乎?
王巡守,至於方嶽之下,諸侯會之,亦為此宮以見之。
《司儀職》曰『將會諸侯,則命為壇三成,宮旁一門,詔王儀,南鄉見諸侯』也。)
[疏]『諸侯』至『其上』。
註『四時』至『侯也』。
釋曰:自此盡『四傳儐』,論會同王為壇見諸侯之事。
云『四時朝覲受之於廟』者,案《曲禮下》經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廟,而言四時朝覲皆在廟者,朝宗雖在朝,受享則在廟,故並言之。
云『此謂時會殷同也』者,以《司儀職》云『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』,與此為一事,則合者,合諸侯也,故知此為壇見諸侯謂時會殷同時也。
案《大宗伯》云『時見曰會,殷見曰同』,鄭註云:『時見者,言無常期。
諸侯有不順服者,王將有徵討之事,則既朝覲,王為壇於國外,合諸侯而命事焉。
《春秋傳》曰「有事而會,不協而盟」是也。
殷猶眾也。
十二歲王如不巡守,則六服盡朝。
朝禮既畢,王亦為壇,合諸侯以命政焉。
所命之政,如王巡守殷見四方。
四時分來,終歲則遍。』
若如此註,則時會殷同,亦有朝覲在廟,而獨云四時朝覲在廟者,以其《周禮。
大行人》諸侯依服數來朝、時會無常期。
假令當方諸侯有不順服,則順服者皆來朝王,其中則有當朝之歲者,復有不當朝之歲者。
若當朝之歲者,自於廟朝覲,若不當朝之歲者,當在壇朝。
若十二年王不巡守,則殷朝,亦云既朝,乃於壇者六服之內,若以當歲者,即在廟,則依服數,十二歲合有侯服。
年年朝者在廟朝覲,其五服自甸男采衛要五服。
若以十二歲王巡守,總合朝服,不得獨在廟,在壇朝,故鄭會同皆言既朝覲乃為壇於國外也。
朝事儀未在壇朝而先言帥諸侯拜日,亦謂帥已朝者諸侯而言也。
云『為宮者,於國外,春會同則於東方』,云云者,經直言『為壇』,鄭知逐四方為之者,案《司儀》云『將合諸侯,則令為壇三成』,鄭註云:『合諸侯,謂有事而會也。
為壇於國外以命事。』
天子春帥諸侯拜日於東郊,則為壇於國東;
夏禮日於南郊,則為壇於國南;
秋禮山川丘陵於西郊,則為壇於國西;
冬禮月與四瀆於北郊,則為壇於國北。
既拜禮而還,加方明於壇上而祀焉。
鄭引此文,下及朝事儀而言,故知為壇皆依方為之。
但四方之壇,並宜在四郊之內,以其拜日之等,於近郊退來就壇,明壇在近郊之內。
但去城不知遠近,或四方皆依成數,東方八裏,南方七裏,西方九裏,北方六裏。
四方此其定分。
案《職方》王會同或出畿在諸侯之國,故《職方氏》令諸侯共待之事則無常數。
云『八尺曰尋』者,依《考工記》云『殳長尋有四尺』,從軫差之,知尋長八尺。
云『三重者,自下差之為三等,而上有堂焉。
堂上方二丈四尺,上等、中等、下等,每面十二尺』者,此以下基九十六尺,上下三等,每等兩相各丈二尺,共二丈四尺,三等總七丈二尺,通堂上二丈四,合九丈六尺也。
云『方明者,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』者,謂合木為上下四方,故名方,此則神明之象,故名明。
此樂解得名方明,神之義也。
云『所謂明神也』者,所謂《秋官。司盟》之職云『北面詔明神,既盟,則貳之』是也。
云『則謂之天之司盟,有象』者,案《春秋》襄十一年《經》書:公會晉侯,宋公之等伐鄭。
鄭人懼,行成。
秋七月,同盟於亳。
範宣子曰:『不慎,必失諸侯。』
乃盟,載書曰:『凡我同盟,毋蘊年,毋壅利,毋保奸,毋留慝,救災患,恤禍亂,同好惡,獎王室。
或茲命,司慎司盟,名山名川,明神殛之。』
註云:『二司,天神。』
司盟司慎不敬者,盟司察明者,是為天之司盟也。
云『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』者,以其宗廟木主,亦上下四方為之,故云猶宗廟之有主。
無正文,約同之,故云『乎』以疑之。
雖同四方為之,但宗廟主止一神,而已此下文以六色為六神,用六玉禮之,有此別,但取四方同而已。
云『王巡狩至於方嶽之下,諸侯會之,亦為此宮以見之』者,案下文『祭天燔柴,祭山丘陵升,祭川沈,祭地瘞』。
鄭註云『升沈必就祭者也,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』者,是王巡守在方嶽,亦為此宮可知。
是以《司儀》註云:『王巡守殷國而同,則其為宮亦如此與?』
以其與宮同也。
案《司儀》云:『王合諸侯,令為宮。』
據時會而言。
其巡守,據王就方嶽殷國。
此王有故不行,諸侯同來,此二者,其壇文約與時會同,故云『與』以疑之。
是以鄭註《大宗伯》云殷同,王亦為壇於國外。
亦時會有文者也。
引《司儀》者,彼此同是一事,但文有詳略。
此文言者,取《司儀》以足之。
云『南鄉見諸侯也』者,王在堂上,公於上等,侯伯於中等,子男於下等,奠玉、拜皆升堂,授玉乃降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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