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五術堪輿學苑】

 找回密碼
 【立即註冊】
查看: 528|回復: 0
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

【史學●公共埤圳組合】

[複製鏈接]
跳轉到指定樓層
作者
發表於 2013-3-22 21:44:43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史學●公共埤圳組合

 

日治時期臺灣公共埤圳管理者所組成的法人組織。

 

1900年(明治33年)前後,臺灣總督府確立「農業臺灣」的產業方針,發展米、糖兩大作物。

 

為確實執行米糖政策,必須確保灌溉水源的穩定,積極介入水利支配。

 

1901年7月4日以律令第6號發佈「臺灣公共埤圳規則」16條、1904年2月19日以府令第13號發布「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規則」28條、「臺灣公共埤圳聯合會規則」3條,臺灣正式開啟水權公共化及水利法制化的時代。

 

「臺灣公共埤圳規則」歷經兩次修正,內容主要為:凡與公眾利害有關者,均指定為公共埤圳,由行政官廳監督管理,所有公共埤圳都要登記於埤圳臺帳,臺帳內容詳載水源、經過地方、終點、新設或變更路線的年月日、投資方式、管理人姓名、修繕方法及水租等。

 

1913年(大正2年)修正規定公共埤圳的利害關係人得經行政官廳的認可組織組合,確定公共埤圳組合為法人,以管理人為對外代表人,由行政官廳於利害關係人中指定適當人選5至20人為籌備委員,擬訂組合規約申請組合組織,經認可召開組合會協議決定之。

 

公共埤圳組合除管理者外,下設理事、書記負責事務部門,技師、技手負責技術部門,監視員負責巡視埤圳運作。

 

公共埤圳組合可依「臺灣國稅徵收規則」賦課徵收水租及費用,如有違背或損害水利者,各按情節予以懲戒處分或罰金及刑罰。

 

公共埤圳規則的頒佈,對既存埤圳的意義有三:一是給予法律保障,二是給予法人地位,三是給予整編,以期收最大效能。

 

公共埤圳組合為法人組織,自此可以從日本勸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一定巨額的貸款融資,開闢了土地改良投資之路。

 

在此誘因之下,公共埤圳數量每年增加,至1920年以前被認定為公共埤圳者計有:臺北州25處,新竹州67處,臺中州35處,臺南州20處,高雄州31處,臺東廳2處,花蓮港廳1處,全臺總計181處,灌溉面積182,642甲。

 

公共埤圳組合至1921年後調整成水利組合,戰後歷經農田水利協會、水利委員會及農田水利會幾次變革,是今日農田水利會的前身。

 

 

引用:http://taiwanpedia.culture.tw/web/content?ID=3764

評分

參與人數 1金幣 +500 收起 理由
天梁 值得鼓勵。

查看全部評分

【自由發言誠可貴、言辭水準需更高、若有污衊髒言顯、術龍五術堪輿學苑、不歡迎的喲!】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QQ|【google翻譯】|【手機版】|【Archiver】|【五術堪輿學苑】 ( 皖ICP備11003170號 )

GMT+8, 2025-4-28 19:49 , Processed in 0.203125 second(s), 16 queries , Gzip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1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