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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史學●公醫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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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22 21:42:31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史學●公醫

 

日治時期地方衛生管理及醫療服務的輔助機構。

 

受命協助地方警察機關執行衛生業務,可因執業而收取診費。

 

1895年(明治28年),日本衛生局長兼臺灣衛生顧問後藤新平,倡議在臺配置醫師,以協助執行其衛生政策。

 

1896年6月,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8號公布「臺灣公醫規則」,設立臺灣公醫制度。

 

在此之前,日本在北海道有「護健使」、關西地區有「貧民醫」芻議,性質與臺灣公醫制度相仿。

 

按公醫規則,公醫為政府指定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醫務機關,職掌為輔助區域内衛生管理及醫務相關事項;

 

公醫屬於地方警察衛生業務之協同機構,負有調查與提交彙報之責任;

 

公醫有義務在區域内居住、開業,與普通開業醫師一樣,得向患者收取診斷費、藥品費、手術費。

 

由於總督府財政困難、日本醫師來臺意願不高,1902年僅有公醫80人,後因「蕃界」與地方衛生管理所需,公醫人數迅速增加,1938年(昭和13年)專任員額達最高人數372人。

 

1930年代以降,私人開業醫人數快速增加,公醫不足員額轉由私人開業醫兼任的囑託公醫擔任之。

 

囑託公醫中以任職學校、工廠者增加最為快速。

 

1945年以後,國民政府因制度混亂、財用不足,未能繼續公醫制度,其部分功能由地方衛生所或學校、工廠醫務室取代。

 

 

引用:http://taiwanpedia.culture.tw/web/content?ID=37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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