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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史學●萬年國會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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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3-20 15:55:15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-3-21 10:42 編輯

史學●萬年國會

 

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長期未改選的中央民意機構。

 

1947年中華民國行憲後,中央民意機構國民大會、立法院、監察院分別選出第一屆國大代表、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;

 

1949年12月,中央政府遷臺後,面對中央民意代表改選的問題。

 

1950年12月,蔣中正總統接受行政院的意見,以「臺統(一)第一○三號」咨文,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員延長任期一年,得到立法院的同意,是中央民意代表長期未改選的開端。

 

立法委員任期經過三次延長後,監察委員與國民大會代表6年任期亦將屆滿,行政院乃建議採取制度性的安排,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得以持續延任。

 

在國民大會部分,1953年蔣中正採納行政院的建議,以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「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,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」,行文國民大會秘書處,直接認定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未滿,應繼續行使職權。

 

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部分,由行政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。

 

1954年初,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:「……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,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,若聽任立法、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,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,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,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、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。」

 

自此,第一屆中央民意機構成為長期不改選的「萬年國會」。

 

1972年,增訂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,直接賦予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的「憲法」依據。

 

長期未改選的國會,使得中央民意機構欠缺民意基礎。

 

在此一體制下,1972年以後雖定期改選,選出少數的增額中央民意代表,人民仍無法透過國會全面改選,落實民主政治。

 

1989年立法院制定「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」,次年6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1號解釋文,明定1991年12月底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退職的最後期限。

 

1991年經由修憲通過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」,並廢止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,1991年國民大會代表、1992年立法委員全面改選,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產生,萬年國會正式終止。

 

 

引用:http://taiwanpedia.culture.tw/web/content?ID=38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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