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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先占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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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12-5 07:51:42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先占

 

先占,依我國現行民法第八百零二條之規定,指以所有之意思,占有無主之動產,而取得其所有權之事實行為也。

 

可知我國民法上之先占,第一、必以所有之意思;

 

第二、必其所占有者為無主之動產,此與德、日、義、瑞諸國民法之規定略同。

 

關於先占之性質,有認屬於法律行為者,有認屬於事實行為者,應以後說為是。

 

蓋此所有之意思乃全然管領其物之意思,與取得所有權之意思不同。

 

故民法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,如行為能力、意思表示、法定代理與夫行為瑕疵等規定,於先占無其適用。

 

先占之標的物,民法明定以無主之動產為限,不動產在古代,雖得因先占之事實而取得其所有權,然今日多採不動產登記制度,無主土地則概歸國家之所有。

 

所謂無主,非必自始無所有人,苟原所有人或占有人以拋棄占有之意思中止占有,而以所有之意思於他人占有前予以占有之者,即不失為先占,而得排他取得該標的物之所有權。

 

惟權利之拋棄,不容推定,主張前占有人有拋棄占有之事實者,應就其主張負舉證之責任。

 

(王玉成)

 
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7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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