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海洋●雙方過失碰撞條款】 雙方過失碰撞條款,或謂雙方過失碰撞責任條款(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),乃經常出現於海上運送契約(如海運提單或稱傭船契約)及海上貨物保單之一條款。
引用此條款之目的,在於要求本船貨主將船舶碰撞所致損失,而獲自他船船東賠款中,本船間接負擔之一部分,返還給船東;
如貨物保單中出現此條款,則表示貨主在返還這一部分賠款後,保險公司同意予以補償之。
根據國際公約及各國海上運送法(海商法)之規定,由於航海過失所致之貨損,船東或運送人,得對本船貨主主張免責。
故在雙方有過失之碰撞事件中,本船貨損因此不能向本船船東索賠,而只能向他船索賠。
他船在賠償之後,勢必連同其他損失,轉向本船船東要求其按責任比例,分擔對本船貨主所賠償損失之一部分。
故本船船東雖未直接賠償本船貨主,卻仍因此而間接負擔其一部分損失。
為確保航海過失免責之效益,航運實務上乃援用此一條款,要求貨主在上述情形下,將本船間接負擔之部分返還船東。
同樣地,保險實務為配合此現象,並保障貨主之損失能全部獲償,乃在保單中加入此條款,以便貨主在返還部分賠款後,仍能自保險中獲償。
美國法院曾主張本條款無效(西元一九五二年),但為保障其在美國以外地區之適用,本條款仍繼續為實務界所廣泛引用。
(何寶秀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6398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