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妨害名譽及信用罪】 名譽,乃個人基於人格在社會上所受評價;
而信用則係個人經濟能力在外界所受評價,亦即經濟聲譽,皆為人生重要利益。
刑法分則特於第二十七章規定關於妨害名譽及信用之各種犯罪形態:一、公然侮辱人者(刑法第三○九條),亦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,表現輕蔑他人人格之行動,是為一般侮辱罪。
其以強暴脅迫等方法犯之者,處罰從重。
二、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是為一般誹謗罪。
其以散布文字、圖畫等方法犯之者,處罰亦從重。
行為人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,且其事不涉私德並與公益有關者,則法律特定為例外不加處罰(三一○條)。
又如善意發表言論而衛護自己合法利益,或本於職務或維護公益而有所報導或評論,在法律上皆不認為違法(三一一條)。
三、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或誹謗者,亦構成刑法上可罰行為(三一二條)。
四、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是為妨害信用罪(三一三條),此與上列之侮辱罪及誹謗罪應加區別。
以上各罪皆須告訴乃論(三一四條)。
對於已死之人,公然侮辱或誹謗者,何人可為告訴?
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五項另設明文規定謂:「已死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家長、家屬得為告訴。」
(韓忠謨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79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