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偽造有價證券罪】
偽造有價證券罪,為侵害社會法益罪之一,旨在保證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。
刑法列為第十三章。
包括:一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;
二、行使、交付、收集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罪;
三、偽造變造郵票印花稅票罪;
四、行使、交付、收集偽造變造之郵票印花稅票罪;
五、塗抹郵票印花稅票之註銷符號罪;
六、偽造變造往來客票罪;
七、製造、交付、收受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票證之器材罪(刑二○一~二○四)。
證券乃表彰權利之書據;
有價證券即具有財產價值之證券。
證券權利之行使與證券之占有,有不可分離之關係。
證券一旦失去占有(如被盜、遺失、滅失),權利亦隨之而失去。
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公示催告,始能獲得救濟。
有價證券之種類至夥:如公債票、公司股票、匯票、本票、支票、倉單、提單、指示證券、無記名證券均是。
外國紙幣在民法為貨幣,在刑法為有價證券。
偽造變造指無制作權改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改作。
其中偽造,祗須所偽造者具有有價證券之形式,即為已足;
不以摹擬真正有價證券之形式為必要。
此與貨幣、紙幣、銀行券之偽造,須摹擬真正幣券之形式者,不同。
至於變造,須係就真正有價證券為之。
(鄭健才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57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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