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大清現行刑律】
清廷在光緒二十八年(西元一九○二年)四月初六日(新曆五月十三日)派沈家本、伍廷芳二氏為法律大臣,籌設修訂法律館,著將一切現行律例,按照與各國交涉情形,參酌各國法律,悉心修訂,務期中外通行,有裨治理。
是時伍氏適出使外國,刑部恐新訂之律,扞格難行,乃將大清律例先行刪節,以備過渡之需,初由刑部修正,後改歸法律館辦理,由沈氏主持;
迄光緒三十四年(一九○八)竣事,定名為大清現行刑律,於宣統二年(一九一○)四月頒行。
現行刑律,受到歐陸法的影響;
其中以刑名的釐正為最重要;
與清律有相當的出入,其五刑為罰金、徒、流、遣、死。
其次有一、官制及其他制度的變革,六部的解體,司法制度的改革,科舉的廢止。
二、刑法典的純化,刪除民事、行政的事項及其制裁。
三、刑法典的普通化。
四、刑法典的統一法化。
五、刑法典的平等化。
六、比附律條的廢止。
七、開言路:刪除「姦黨條」及「上書陳言條」。
八、解除海禁及開發資源。
九、通商。
十、新措施:如鐵路、電信、兵器、郵票、信片等納入刑律。
十一、嗎啡禁止。
(張溯崇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44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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