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傷寒論條辨 (六十八)病患無表裡証,發熱七八日276】
(六十八)病患無表裡証,發熱七八日,雖脈浮數者,可下之,假令已下,脈數不解,合熱。
則消穀善飢,至六七日不大便者,有瘀血,宜抵當湯。
表謂無太陽,裡謂胃不實,雖脈浮數,可下者久也。
合熱,謂數陽不退,熱亦應未除也。
善飢,猶言快飢也。
不大便有瘀血,大意與血証反覆略同,此疑太陽篇錯簡。
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,必協熱而便膿血也。
抵當下之,數仍不退,熱未除也。
利不止,所以知協熱必便膿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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